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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实验室安全制度

2016年11月23日 15:07  

1.     认真学习相关安全法规,加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2.     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3.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4.     剧毒物品由实验室统一购买。存放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和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医院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    本实验室禁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EB(溴化乙锭)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

6.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实验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院保卫处或派出所。

7.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8.     严禁私自拖拉网线,私自改动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配置,严禁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恶作剧的程序;

9.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10.  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做饭、住宿、聚餐和跳舞等。

11.  节假日留做实验的研究必须由各组负责进行登记,并书面申报实验时间、内容及使用仪器。各组应明确实验的责任人。

12.   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实验室或直接报告上级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力求保护好现场。

13.   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肇事者和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14.  及时收集实验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15.  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应不断完善,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应做到日产日清。

16.  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应每天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清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每日用0.2%过氯乙酸喷雾消毒一次。

17.  使用防渗漏,防遗散的专用运送工具,每日下午17:30收集的医疗废物由专用路线运送至暂时储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垃圾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18.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高等危险废物应当就地先消毒后运走。

19.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经消毒毁形后方可集中处置。

20.  产生的污水,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后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标准系统。

21.  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

22.  所有医疗废物集中交由绿洲废物处理公司,防止医疗废物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23.  每年组织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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